区领导赴温州共建部队开展节前慰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审理是否公正,公民也有批评权、建议权,还有对被追诉人的检举权、控告权,这都需要媒体对涉罪公职人员进行实名报道才能发挥作用。
诠释学的基本方法就是反思,是对理解的再理解,而反思的本质就是批判。新的诠释学的知识,如解释不是单纯的接受,而总是创造性活动,也改变了法学的自明性,一如诠释学可从法学运用的方法中取得新的知识。
不过,这不失为一个有吸引力的假说。其中,类型概念介于同一与差异之间,它既表明有相同之处,又显示有单个差别。其次发生在法学中,尤其是11世纪前后大量罗马法资料被发现,由于年代久远,不易理解,需要疏义,这便产生了注释法学派。[47] 关于法学方法论的地位及与诠释学的关系,拉伦茨以为,法学方法论既非形式逻辑,亦非解题技巧,只须遵守它们便可确保可靠的法律适用,解释者的创造性想象力必不可少,正是在这一点上,他对加达默尔的以下说法有几分赞许:虽说科学的方法的纯洁性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对新方法的寻求,其背后是研究者的创造性想象,比起仅仅应用习惯的方法,更为一切研究的本质。与之不同,承接了施莱尔马赫的科因(Coing)的解释学说认为,应要求解释者尊重一切解释准则,这包括语法的、逻辑的、历史的、体系的等解释准则。
在此,理解作为一个科学理论问题变得没有意义了。一个自身封闭的、完结的、无懈可击的、清楚明了的法律(如果可能的话),也许会导致法律停滞不前。就观审审判案件的程序而言,观审员只能参与审判程序。
举证阶段由检察院负责向法院说明待证事实、举出证据并指出调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该"参考性"陪审团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陪审团的成员并不能最终决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法官就事实争点向陪审团提问,陪审团就这些问题给出答案。咨询性陪审团具有独特性,陪审团裁决的效力和效果是公众和学者最关注的部分。如果审判过程中,审判长认为有必要向观审员、备位观审员说明上述事项时,应当进行中间讨论"。
韩国陪审制还在实验期,陪审制的成功需要民众对陪审团判决的支持和尊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能真正做到亲近民众,与民众沟通,并听取民众的意见。
在法官和陪审员一起讨论了被告人是否有罪之后,在法官不参加的情况下,陪审员以简单多数原则作出裁决。韩国陪审员和法官也讨论量刑事宜,并上交意见给法官。观审员从普通民众中选取。在这些案件中,陪审团的量刑建议和量刑指南一致的占35例。
有人强烈呼吁在中国全面引进陪审团。在美国,尽管刑事陪审团平均审理一个案件的时间需要4天,但是仍然有39%的刑事案件由陪审团审理。我国大陆正在试验的人民陪审团是中国特色的建议性陪审团,它的优势正在于其非驴非马,其本质是有组织地听取旁听公民的意见,人民陪审团所给出建议的价值不容忽视。根据司法部对2008年和2009年采用陪审制审理案件进行的实证调查显示,陪审团审理的最多的三种犯罪是:谋杀案占27%,抢劫导致身体伤害案占21.4%,性侵犯案占17%。
2013年2月18日,司法院院长赖浩敏表示人民观审条例草案经行政院会衔后已送立法院。(一)日本历史上的"参考性"陪审团 日本陪审团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20年,该草案进行了数次修改,在1923年3月21日众议院最终通过了适用于刑事诉讼的《陪审法》并于1928年实施。
对引入陪审制的预期是通过提高司法过程的透明度,增强审判制度的民主性、合法性,因此增强民众对司法裁决的信任。日本陪审团制度的这一特征使其与当事人主义的陪审团制度区分开来。
和东亚其他国家一样,我国也不具备容忍陪审团的条件,因为陪审团需要对抗化审判下对案件事实进行生活化处理,认同事实审一次性、宁纵不枉的实体公正理念,这些都是英美诉讼文化特有的特征,而且东亚文化更接受"上面的人"而非其同伴来审判。选择陪审团审判的案件在不断增加。辩论终结即开始终局评议。另一些人声称,普通民众缺乏法律思维、厌讼、以和谐为导向的文化传统可能和陪审制不相容。审判长应详尽说明案件事实和法律争点,整合各项证据并给予观审员、法官充分讨论案件的机会,并保证观审员在做评议时不受到职业法官及备位观审员的干扰,自主独立地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发表意见。参加陪审团审判的公诉人和律师在新制度中更加熟练,有经验。
该法适用范围相当于死刑、无期徒刑之罪的案件且被告人享有。俄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由陪审团取代人民陪审员审理较复杂的刑事案件。
即使陪审团宣誓后进行了听审,陪审团也不一定会要求作出是否有罪的裁判,因为许多案件中都会指导陪审团作出无罪开释。看来,英美式陪审团在大陆法系传统国家是否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还有待观察。
从2009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申请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是569个,其中159个案件(占27.9%)最终由陪审团审判。1929年日本适用陪审审判的案件有143件,但以后呈逐年减少的趋势,1938年以降,每年陪审的案件数最多不超过4件,《陪审法》最终于1943年4月终止实施。
观审制限于被告所犯最轻本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惹人注意的是,相较于量刑指南,法官的判决更接近于陪审团的量刑建议。(二)韩国的咨询性陪审团制度 韩国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独特的咨询性陪审团制度(consultative jury system)非常引人注目。在战争的形势下,绝大多数超过三十岁的日本男性公民参军了,缺乏陪审员。
如果审判长认为恰当,也可由观审员直接进行询问"。1936年,日本京都帝国大学校长、法学家泷川幸辰(Yukitoki Takigawa) 认为,日本的陪审团是无力的,根据陪审团法的规定民众参与陪审仅仅是一种形式。
但由于《陪审法》自身存在的缺失及本国文化特征对国民接受程度的影响,日本陪审制度的作用发挥得并不理想。在过去的25年左右,虽然一系列实证研究得到了发展并倾向于表明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作用受到不公平的责难,但是陪审制度生存下来的原因在核心层面上很简单,即本身的经验指导他们是很好的伸张正义和为法律制度提供合法性的机构。
在2008年和2009年的案件中,法官同意陪审团裁决并采纳其意见作为正式判决的占90.6%。泷川幸辰强调,日本陪审团权力太有限是该制度缺乏普及性的主要理由。
司法院为落实上述结论,于2011年8月初组成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研究制定委员会,进行《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的研制,并先后召开11次会议对制定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进行探讨。日本的"参考性"陪审团在实施之初受到了普通公众和职业律师的支持。韩国陪审团审判局限于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并且仅仅依被告人的选择才适用。法官在案件事实、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形成自由心证对案件做出最终判决。
" 泷川幸辰教授一语成谶,陪审团法在1943年暂停了,理由是该制度不是太普遍,不太受欢迎。在东亚国家的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英美式的陪审团,但出现过建议性或者参考性的陪审团,这是为什么呢?有没有可以挖掘的共同原因呢?在此,我从东亚国家文化传统和建议性陪审团的发展情况来讨论我国及其他东亚国家是否适合陪审团制度的问题。
人民观审制只适用于重大刑事案件。该法规定陪审团审理的案件范围是谋杀罪、一般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贿赂罪、绑架罪以及涉及毒品的犯罪。
如果陪审员不能达成一致裁决,他们必须听取法官的意见。司法改革支持者预期每年有100到200个案件进行陪审团审判。